條款及細則
- 本基金在資助計劃開始前發放獲資助金額的八成,餘款將於計劃完成後憑單據發放。
- 機構需按獲資助計劃之內容及預訂計劃期進行;若計劃有任何更改,必須先以書面申請,並在獲得同意後,方可進行;逾期未完成的計劃及收入扣減開支後的盈餘,機構須把有關資助餘款退還本基金。
- 獲資助機構需於計劃完結後兩個月內,提交『期末報告及財政報告』 以及夾附所有與該計劃有關的資料,包括單據正本、收費證明、宣傳品樣本、紀念品及提供不少於10張活動照片,並請將硬照張貼於A4紙張上,與儲存了照片檔案的光碟一併提交。如資助計劃舉辦期超過六個月,必須提交中期報告(不用提交收支報告)。獲資助機構逾期提交計劃報告書及單據,本基金有權撤銷資助,並要求機構退還已收款項。
- 任何與資助計劃有關的宣傳品及紀念品,均需清楚展示由『利駿行慈善基金贊助』;而宣傳上刊登有關基金的標誌必須先經本基金審批。
- 機構需為本基金徵詢獲資助計劃內之服務使用者,同意有關活動所遞交的相片和資料,基金將作為服務推廣及印刷品編印等用途。
- 機構須為獲資助的計劃購買公眾責任保險。
- 有關項目開支單項為港幣三千至一萬,必須提供2個報價資料;港幣一萬以上,必須提供3個報價資料。
- 如本基金指定某物品或項目為不獲資助,機構不得將資助款項轉用於該項目中;否則,本基金有權扣減有關資助。
- 將所有註明編號之單據整齊地張貼於A4紙上(單面),計劃負責人需於單據上簽署,並在單據邊緣蓋上獲資助機構之印章作實。
- 如單據以感熱紙印出(如超級市場單據),需先影印,然後將正本貼在副本旁。
- 所有發票、送貨單及報價單均不能作付款證明。
- 如單據上沒有提供足夠資料以顯示在何處購買該物品,請要求該公司蓋上印章。若該公司沒有印章,機構必須補充購買處的名稱、地址及電話等資料。
- 申請機構若接受其他機構或商品之贊助,須經本基金批准,否則本基金有權撤銷資助。
- 本基金或會派員出席獲資助計劃的活動及會議,又或要求獲資助之機構每季提交報告。
- 本基金對批准或撤銷任何已批出的申請有最終決定權。